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区)财政局,各市属企业: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形势,贯彻落实省政府国资委召开的关于全省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布置培训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换证工作,现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市直有关部门目前未脱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企业及各县(区)依法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将由市政府国资委统一负责。其中,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换发工作由各企业直接到市政府国资委办理;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换发工作由各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到市政府国资委办理;各县(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换发工作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到市政府国资委办理。 二、换证时间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换发时间从2005年8月31日开 始,2005年10月31日结束。 三、操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甘国资[2005]45号,以下简称《办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通知》的操作程序进行。 四、具体要求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产权登记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是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经济活动时必备的资信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换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产权登记工作,并预先完成产权证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及时到市政府国资委办理产权证换证。 2、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用政府基金、国债或财政性资金(包括实物)对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产权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在产权登记时,出资人一律变更为市政府国资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再持有国家股或国有资本。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严肃、持续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核实,及时进行产权登记。特别是已办理了产权登记,但因企业改制、破产等经济行为发生注销事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办理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原产权登记证。 五、其它事项 1、市政府国资委在换证期间同时办理新设企业占有登记和 日常变动产权登记,以及注销产权登记等工作。 2、自2005年12月31日起,原财政部制发的产权登记证停 止使用。 附件: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市、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下简称《办理规则》)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关于布置地方国资委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换证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本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换证(以下简称产权证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