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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
(2005-11-22 17:28:21)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直有关部门目前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到省政府国资委办理。
    各市(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市(州)直属有关部门尚未脱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企业以及辖区县(市、区)依法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换证时间
  产权证换证时间从2005年8月4日开始,2005年11月30日结束。
 

  三、操作程序
    (一)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2005年新设立的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
    (二)在2 005年8月4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但较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企业,且未办理新的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依据原产权登记证副本内容和前款规定,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同时按照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中有关变动产权登记的规
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发生注销事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办理规则》中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办理注销,交回原产权登记证。
    (四)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证遗失的企业,按照《办理规则》中有关占有产权登记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并重新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全部产权登记资料但产权关系清晰的个别企业,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补办占有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待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行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四、工作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持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产权登记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是企业在进行产权界定、资产划转、产权转让、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时必备的资信文件。本次产权证换证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责任性强,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产权登记工作,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的管理制度,落实考核责任。省政府国资委将组织力量,对各单位开展产权证换证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以及今后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
    五、其它事项
    (一)为使产权证换证工作做到不断、不乱,有序进行,各单位应预先完成产权证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省政府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及时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证换证。
    (二)各市(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产权证换证或日常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理规
则》有关要求,采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系统》(管理版)发证,不得手工书写。
    (三)省、市(州)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省、市(州)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体用政府基金、国债或财政性资金

(包括实物)对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产权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在产权登记时出资人一律变更为省、市(州)国资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再持有国家股或国有资本。

   (四)省政府国资委在换证期间同时办理年内新设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和日常变动产权登记,以及注销产权登记等工作。
   (五)自2005年12月31日起,原财政部制发的产权登记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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