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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2005-11-24 10:05:56)

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局(处)、省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进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务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式样)”、“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式样)”和“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式样)及填表说明同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式样。

    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
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
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条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由各级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颁发。
    第三条我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依照本规则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我省以雪有资产在境外、省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均按产权归属关系在我省办理产权登记。中央企业和外省、市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不在我省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国有产权登记机构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以下统称产权登记机关)。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负责全省产权登记数年度汇总分析工作;各市(州)产权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州)及所属昙(市、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向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逐级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数据资料和汇总分析材料。
    第二章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的内容和格式,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省童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所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印制;市(州)国资部门监管企业、市(州)所属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所需企业国有资产严权登记表白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印制。
    第七条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申办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通知企业按产权归属关系,到同级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一级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所在的一级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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