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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2005-11-24 10:05:56)


    第八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三种类型。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第十条产权登记机构对企业产权登记申办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对产权登记表内容、柜关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产权登记机关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存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五)经注册台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产权星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一级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十六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章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及住所变动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都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组织形式及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产产权等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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