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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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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24 10:0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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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企业,产权登记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其 他 第二十九条各级产权登记机关、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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