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发[2006]35号
中共天水市委 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5〕63号)精神,全面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一)放宽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均可进入。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放宽投资人和企业名称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以投资兴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用语。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均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鼓励和支持具备资金、经营管理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进行资产重组,做强做大,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各级政府要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好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三)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大力推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规范招投标行为,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对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办法,非公有制企业可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专营权和冠名权、广告位使用权和租用权等城市公共无形资产。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四)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除必须由国家主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外,其他社会事业领域向非公有制资本开放。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水利(水电)工程;可以采取参股、合资、独资等形式兴办科研机构;可以合资或独资兴办医院、诊所、农村水利事业;可以投资兴办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投标等方式投资经营文化设施,兴办国家倡导的文化事业或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和有资质的社会各类人员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生育服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性服务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林业,推动森林、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条件。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