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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6-7-28 16:47:43)


    (九)加强财政税收服务。财政、税务部门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财务培训、规范财务和纳税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让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直接享受政府和中介机构提供的政策法规、信息资源利用、市场运作等方面的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税务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和省上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税收减免审批办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税务咨询、开展纳税辅导、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认定等涉税服务事项方面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十)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优化信用环境,为银企双方牵线搭桥,建立银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引导银行与企业之间加强沟通,定期举行座谈会,建立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合作伙伴关系,努力营造银行与企业双促双赢、良性互动的格局。
    (十一)加强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创办担保组织,通过政府推动,逐步建立起“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的全市信用担保体系。
    (十二)鼓励和支持企业 在继续依托国有商业银行,巩固和发展银企关系的基础上拓宽思路,另辟蹊径,通过政府信用,与域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渠道。
    三、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对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可以参加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优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推荐评选。成绩、成果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对志愿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门从人才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本科生2000元,大专生1500元。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为这些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劳动保障、档案、户藉关系托管等一系列服务。
    (十五)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托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按县区、行业制定培训计划,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自主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部分企业的资源优势,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员广泛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政府从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承担培训项目的有关高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组织引导较大企业经营者参加大专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课程进修班学习,每年安排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到国内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地区或国外考察学习交流。各县区应把培训重点投放在农民工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方面,促进劳务经济快速发展。
    (十六)积极为公众创业提供公共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类专家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原有专家待遇;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允许本市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辞职到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在职称评审时可连续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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