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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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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7-28 16:4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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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快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建设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协会商会等服务体系,力争5年内,在全市初步建立起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监管合理的社会服务体系。每年从政府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及时推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质优价廉项目。推动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事业发展,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服务。 (十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等为纽带,组建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 (十九)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按照党章的规定,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照党员数量、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组建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又有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企业,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接近或超过50名的企业,可建立党总支;党员人数接近或超过100名的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先设立党小组,再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在没有党员、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上级组织可委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先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并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创造建立党组织的条件。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实行行业管理、挂靠管理。对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的要通过协商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员组织关系,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转工作,不得阻止迁转或拒收党员组织关系,保证党员能够参加党内组织生活。 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需求 (二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项目与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用地审批上享有同等权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十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可由其自主经营,也可进行租赁、承包、抵押和继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承包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免交土地出让金,承包期延至5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包。 (二十二)凡在我市投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市上保证用地需求,投资者可在两区工业园和适宜办工业的地方优先选址。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麦积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征地补偿费每亩4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的办法解决,并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发挥政策导向,提高发展水平 (二十三)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市、农业稳市、商贸活市、旅游富市、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 积极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工业领域;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科技型企业;加快全市商业网点建设,建立营销网络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开发旅游区点、旅游基础设施等建设;加快传统服务行业的优化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逐步建立起非公有资本投资形成的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体系。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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