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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确保全市“十一五”末实现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比2005年削减10%的目标,结合天水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把减排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节约能源和降污减排、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从2005年的0.82吨标准煤下降到0.665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以上,年均节能率4%,万元GDP耗水量低于300立方米;把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25万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5万吨,比2005年削减10%,年平均消减2%。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减排的机制和全社会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市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废矿石、国炉炉渣、农产品加工废渣等的综合利用。着力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14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按期实现。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消减排污总量。加强对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依法关闭威胁水源安全的造纸厂、小磷肥、小化工、小冶炼等重污染企业,确保饮水安全。 (五)推进建筑节能。市建设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行业管理,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标准,并逐步推行节能65%的标准(两区从今年起推行节能65%的标准)。大力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和开发。 (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市交通局在推进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逐步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型公交车、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 市经委、交通局、公安交警支队要加大淘汰到期报废客车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报废出租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 (七)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市商务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等消费领域,积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严格控制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关闭、更新、改造超标燃煤锅炉。抓好餐饮企业油烟治理。 (八)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市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广泛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等可再生能源器具。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快以农村户用沼气为中心的农村新能源建设。 (九)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各级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大力推行政府节能采购。建立健全政府机关资源节约的规章制度,使机关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公务行为更加规范,政府运行成本显著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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