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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2008-11-11 10:25: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情况
    1、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所用发电燃料(包括余热、余压等)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范围。
    2、现场核查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核查其它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表一)中签署意见。
    3、材料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由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现场核查报告等一并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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