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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确认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界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5-14 16:58:11)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文件

甘经技〔2007〕127 号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确认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界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 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中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确认界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增强确认界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省经委制定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认界定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经委和企业认真遵照执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发展。
    附件: 1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认界定工作管理办法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认界定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清单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四二十八日


附件1 :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认界定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确认界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增强确认界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产业、产品和技术的优化升级,提高重点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的核心竞争力,现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界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的通知》。
    2、企业符合上述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或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二、确认界定机构
    1、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确认界定组织工作由省经委负责,相关业务处室具体承办。
    2、组成确认界定专家组,专家组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要对提交确认界定的企业逐一提出确认界定意见。
    3、专家组成员、承办处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和不得对外泄露有关评审情况的评审纪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确认界定程序
    1、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向主管部门提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简称《目录 》)界定的申报书和相关资料(请报告格式和资料清单附后)
    2、按国家和省上有关具体实施意见,要求由省经委负责《目录》确认界定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主管部门逐级转报省经委进行确认界定;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经委申报确认界定。
    3、省经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界定,并提出确认界定意见。
    4、省经委依据专家组确认界定意见,对确认结果函告省级税务部门,同时通知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
    四、确认工作时限
    1、原则上《目录》确认界定每月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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