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主要职能 | 领导介绍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经济运行 | 企业改革 | 产权管理 | 技术创新 | 节能减排 | 党建园地 | 行业发展 |

天水市举办节能减排项目工作培
天水市召开工业经济暨国企改革
天水市隆重召开企业管理协会、
甘肃省经贸协会会长王继烈一行
天水市隆重举行华天公司上市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0强50户”工程的意见
(2005-11-26 10:58:23)

    为了加快实现工业强市目标,我市将集中力量实施“10强50户”工程,即:集中培育10户年销售收入上亿元的企业加快发展,使其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发挥支柱作用:引导、鼓励和支持50户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快改革、改造和创新步伐,快速成长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具有一定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10强5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翻一番。
    一、扶持政策
    1、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我分离与政府、社会接收相结合等多种措施,对企业所办的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用改革的办法尽快从企业剥离,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使企业轻装前进,集中精力发展生产。
    2、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新产品开发基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创名牌基金、工业系统科技三项费用等主要用于“10强50户”范围内企业。
    3、各类各级国债项目、贴息贷款、电贴资金、国外贷款等政策性资金优先安排“10强50户”范围内的企业。
    4、优先解决“10强50户”范围内的企业所需技改资金和流动资金。
    5、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优先用于“10强50户”企业。
    6、对承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的企业新征土地出让金留市县(区)级部分全部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7、确保“三线”调迁企业退税政策的落实(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2005年后再作具体规定)。
    8、凡列入“10强50户”范围内企业在实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协作联合、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均享受《天水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1)企业的各类无形资产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为企业注册资本或股份,其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可高于35%。其中,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2)非国有企业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经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3)技改项目新征用地需征收的土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土地登记费减收80%,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费、土地勘察费减收40%。
    (4)新建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
    (5)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及其包装物料等,享受加工贸易保税优惠。   
    (6)新建技改项目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由受益级财政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分别在5年和3年内给予30%的返还。
    (7)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5年内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8)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新建技改项目,免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拆迁管理费,人防结建费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
    (10)兼并或收购市内企业的,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11)抵押租赁、承包市内亏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扭亏期间,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由受益级财政予以返还,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扭亏之日起3年之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以先征后返的方式全部返还企业。
    9、年上缴税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增长比例的大小,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
    (1)凡年度实现并足额缴纳入库主要税种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不合天水卷烟厂)均纳入考核奖励范围;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天水在线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1号
电话:(0938)6811893 传真:(0938)6811908 邮编:7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