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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
(2006-3-29 17:00:26)

 

天政国资考配〔2006〕7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为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积极性,杜绝个别企业负责人自定标准自定薪酬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甘国资考核〔2005〕69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2005〕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工业企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天水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国资考核[2005]69号)和《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2005]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分立改制的存续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指标合并后,视同国有控股企业对待)。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工业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四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与奖惩兑现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的原则。
  (二)按照企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考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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