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国资考配〔2006〕7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为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积极性,杜绝个别企业负责人自定标准自定薪酬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甘国资考核〔2005〕69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2005〕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工业企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天水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国资考核[2005]69号)和《关于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2005]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是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分立改制的存续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指标合并后,视同国有控股企业对待)。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工业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四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与奖惩兑现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的原则。 (二)按照企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考核原则。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