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的企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市政府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对于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得分级别原则上不超过C级最高限。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4倍之间确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倍数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职工人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企业经营难度等因素核定。 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按照A、B、C、D、E五个考核等级在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6倍之间核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职工年平均工资×[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5到6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职工年平均工资×[3.5+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3.5到5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职工年平均工资×[2+1.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到3.5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职工年平均工资×[2×(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到2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封顶分数是指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上限。 起点分数是指各考核级别的最低分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参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工作难度,在0.7-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及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薪酬和6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的绩效薪酬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兑现。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离任的下一年度兑现。 第二十四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或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