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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兑现办法(试行)
(2006-3-29 17:00:26)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薪酬。
  具体扣减延期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
  第二十六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按核实结果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处罚外,对薪酬已兑现的,还应追回多发的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政府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的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附加指标得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1、基本指标分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每项占25分,总分为50分。当企业负责人完成利润总额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当企业负责人完成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2、分类指标分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5项,每项占10分,基本分为50分。当企业负责人完成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两项指标时,各得基本分1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当企业负责人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三项指标时,各得基本分1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亏损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按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完成得基本分8分,未完成得6分。
  3、附加指标分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企业改革三项。当企业负责人完成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两项指标时各得基本分6分,未完成两项指标时,按未完成比例进行扣分,最多扣3分。当企业负责人完成企业改革指标时得基本分8分,未完成该项指标时,按未完成比例进行扣分,最多扣4分。没有附加指标按未完成对待。
  亏损企业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按80%计算。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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