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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专项用途拨款等扶持资金投入企业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6-3-29 17:37:40)

天政发〔2006〕2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

 专项用途拨款等扶持资金投入

 企业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企业:
    为了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原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甘肃省计委、甘肃省经贸委、甘肃省建委、甘肃省农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外贸厅《关于做好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国资发〔1996〕0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政府专项用途拨款等扶持资金投入企业形成的国有资产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中政府各种形式的投资形成的资产和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政府专项用途拨款等扶持资金投资项目的类别:
    1、技术改造项目政府专项用途拨款;
    2、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等科研开发项目政府专项用途拨款;
    3、国债项目投资补助资金;
    4、实行先征后返用于企业专项投资的税收;
    5、财政等部门各类专项投资补助资金。
    三、市政府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市、县(区)各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四、企业含有政府专项用途拨款等扶持资金投资的项目竣工验收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并对形成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形成资产中国有资产所占比重。
    五、对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资产,应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界定。
    六、企业以前年度由政府各项专项用途拨款等扶持资金投资的项目按照规定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在企业改制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及时转增国有股份。对项目正在实施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帐户单独反映的部分,在企业改制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过程中继续作为负债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资本公积的部分,项目竣工进行验收的,在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项目不进行竣工验收的,形成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在资本公积帐户单独反映,在三年内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
    企业以后年度由政府各项专项用途拨款等扶持资金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尚未形成资本公积时,在专项应付款帐户中作为负债反映。项目完成形成资本公积的部分,项目竣工进行验收的,在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项目不进行竣工验收的,形成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在资本公积帐户单独反映,在三年内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
    七、企业所得税返还、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进入企业财务费用的补助资金,因不计入企业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因此,不形成国有资本。
    八、由于扩股或转增股份使企业国有股份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九、财政等部门在拨付政府专项用途拨款等扶持资金时,应同时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企业主管部门,以便这些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掌握。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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