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主要职能 | 领导介绍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经济运行 | 企业改革 | 产权管理 | 技术创新 | 非公经济 | 党建园地 | 企业风采 |

市经委禁毒宣传
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责任
天水华天电子集团两个新产品通
天水造纸厂部分破产资产拍卖成
天水市政府国资委举办企业破产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6-14 9:33:00)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本新闻共13页,当前在第11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天水在线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1号
电话:(0938)6811893 传真:(0938)6811908 邮编:741000